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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申请办理居留许可须知
一、签证种类及所需办理的居留许可
1、[X]签证。持[X]签证者,自入境之日起,30日之内必须办理居留证,逾期不办者属非法居住。学习半年者,办理临时居留证;学习一年以上者,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办理长期居留证。
2、[F]签证。持[F]签证者,无需办理居留证,在中国停留天数由签证栏内“停留天数”决定,如要继续学习者,[F]签证到期前10天,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延期手续。
3、[L]签证。由于其它原因持[L]签证入境的同学,来华以后需要变更为[X]学生签证,然后办理居留证,否则只能在[L]签证的有效期内在中国居留。
4、在中国学习期间,遇意外事情需要回国的同学,须于回国前10内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开具再入境签证证明去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再入境签证手续,否则回国以后不能返回中国。
5、按照中国法律,留学生外出需随身携带本人护照和在中国居住的有效证件,以备公安部门随时查验。
二、办理居留许可所需的材料和手续
从境外来的新生,须缴验体格检查证明,并到江苏省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验证。验证合格者由保健中心出具《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如不符合要求,须重新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保健中心出具《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留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有效护照和护照尺寸照片1张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如实填写《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由学校出具就读证明。然后,留学生携带如下材料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
1.在华学习半年以下并持有[X]签证的留学生,须办理临时居留证,须准备以下材料:
(1)《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
(2)持有学习(X字)签证的有效护照
(3)《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4)学校出具的留学生就读证明。
(5)境外人员户口申报表。
(6)交纳5张照片。
2.在华学习半年以上并持有[X]签证入境的留学生,须办理长期居留证,并准备以下材料:
(1)《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
(2)持有学习(X字)签证的有效护照。
(3)《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4)江苏省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原件。
(5)学校出具的留学生就读证明。
(6)境外人员户口申报表。
(7)交纳5张照片。
四、居留许可的遗失补办
1、留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有效护照和护照尺寸照片1张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如实填写《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2、持贴有相片和加盖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公章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和有效护照,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失并办理居留许可的补办手续。
3、如果居留许可遗失,而没有及时办理补办手续,并继续在中国停留,那就构成了非法居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会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拘留。
五、延长居留许可
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后还需继续在中国学习的学生,需要办理居留许可的延长手续,应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前申请延长。办理程序为:
1、留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有效护照、居留许可和护照尺寸照片1张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如实填写《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2、需交纳学费者,应先交纳学费再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3、持贴有相片和加盖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公章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有效护照、居留许可,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如果居留许可到期,而没有及时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继续在中国停留,那就构成了非法居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会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拘留。
六、转学留学生的居留许可
从中国其他院校转入南京师范大学学习的留学生,如已经拥有中国公安部门颁发的居留证,应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南京师范大学后,必须交验护照和居留许可,由学校开具证明,于10日内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迁入手续。
七、学习结束离境
留学生学习结束离开中国大陆,一定要在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出境。如因故不能按期出境,需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延长手续。出境不再返回的留学生,出境时其居留许可由边防检查站收回。
八、注意事项
1、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2、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变更。
3、外国人申请签证、居留许可,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5、留学生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及签证的入境次数,应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最终批准的结果为准。
6、持用居留事由为“学习”的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不得在华任职或就业。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具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拒发外国人签证、证件,对已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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